(一)逃逸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获谅解,虽不能直接撤销案件,但可在民事赔偿和量刑上起作用,逃逸方应积极与受害方沟通赔偿。
(二)若逃逸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双方就赔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可等待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调查,当事人要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此规定表明逃逸要担责,但也说明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