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约定:与对方在离婚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明确,双方尽量避免就孩子进行不必要的交流,交流仅围绕必要抚养事项展开。
(二)表明态度:日常接触中,若对方提及不想谈的孩子话题,平和坚定表明不想交流的态度;若对方纠缠,选择离开现场。
(三)保留证据维权:若对方因拒绝态度采取骚扰等不当行为,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必要时报警;情节严重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