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在看守所后,公安机关若认为需要逮捕,应在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因此,要把握好这个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请程序。
(二)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对于这类案件,公安机关要在延长的时间内做好证据收集等工作。
(三)检察院需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相关人员要及时关注检察院的决定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