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权质押限制体现在出质人主体资格和股权质押合同两方面。
法律解析:
在出质人主体资格方面,《公司法》明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在股权质押合同方面,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登记不产生质权效力,并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如果您在股权质押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