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可按以下方式计算费用。当财产数额不超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交30元。
(二)若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至10万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再加上基础的30元。
(三)当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算费用,超过10万元部分按0.5%算费用,最后加上30元。不过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5000元。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