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先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三)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时,参照市场价格。
(四)处理抵押物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保留相关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