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保障了相关债权人权益。对于担保权债权的债权人,要及时关注特定财产的变价情况,确保自己能就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于破产费用的相关主体,如管理人,要合理开支费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职务,确保费用的使用透明合理。
(三)共益债务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明确债务情况,保障债务的顺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