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运送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于《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限定)“也就是说,快件出现遗失或损毁时,赔偿额度应不受所付邮费三倍的限制。”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两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商定完成快递服务。“在运输经过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由,物品遗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按照照价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限定。”无保价的物品,消费者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遗失或损毁,能够利用凭证并依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事实上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