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不同情形,且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董监高转让股份有时间和比例限制,转让需在规定场所进行。
法律解析:
对于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等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要将受让人信息记录在股东名册,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或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不能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则是股东把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完成转让。同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并且所有转让都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果在股权交易中遇到复杂问题,或对上述规则理解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