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能协商一致,按协议处理,约定房子归一方,该方继续还贷并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依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确定。
(二)协商不成,若房产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该方需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三)若房产是婚后购买,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方继续还贷并补偿对方;若双方都不主张,可拍卖、变卖房屋,分割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