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男方不同意离婚时,要准备好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前往男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同时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相关证据。
(三)若第一次起诉未判离,女方需耐心等待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第二次起诉时要充分展示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