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打算在二审争取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如果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积极收集相关新证据,在二审时向法院提交。
(二)若没有新证据,不要仅以自己主观认为感情破裂为由上诉,可先尝试与对方改善关系,或者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后再考虑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