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彩礼和首饰,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和首饰一般归女方个人,无需返还。
(二)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三)婚后购买的首饰,若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属个人财产;若夫妻共同出资且无特别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部分地区有特殊习俗,双方及家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