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肇事车辆有交强险,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二)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像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投交强险等,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
(三)受害者自行先垫付医药费,保存好相关票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
(四)受害者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裁定肇事方先支付部分医药费。
(五)协商不成,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