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认定,要留意对方是否明确、肯定且自愿地表达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种表达不能附带条件,并且要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作出,同时该不履行行为会让己方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若遇到这种情况,可及时与对方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若对方拒绝,可考虑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若对方未提供,可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