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要严格遵守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二)决定机关收到通知后,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在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三)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相关文书或通知后,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决定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