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建议: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
(二)对于家属的建议: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提醒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在生活中给予支持和帮助,监督其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