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类诉讼费用的预交主体。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时需自行预交反诉的案件受理费;除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外,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在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在清算后交纳。
(二)关注诉讼请求数额变更情况。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时,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
(三)了解最终费用负担原则。除特殊情况,大多诉讼费先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