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事故相关情况,避免谎报事故时间等欺诈行为。
(二)若发现被保险人有谎报行为,保险人可按规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解除保险合同。
(三)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应积极要求被保险人返还。
(四)对于谎报者,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