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对有法定七类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可以“先行拘留”。有学者认为,该条的“先行拘留”就是先拘留,再补办拘留手续。该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先行拘留”就是“无证拘留”。笔者认为,该理解有失偏颇。刑事诉讼法第80条是规定刑事拘留适用情形的唯一条款。如果将“先行拘留”作“无证拘留”理解,这就意味着“无证拘留”是拘留的常态形式,与第83条关于拘留人必须出示拘留的规定明显相矛盾。这种理解显然是不恰当的。
有学者还认为,刑诉法规定的“先行拘留”是指先对有特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抓获控制,后办理相关拘留手续再执行拘留。换言之,“先行拘留”不同于拘留,而是包括“抓捕”加“拘留”,即先抓捕再拘留。质言之,此处“先行”被理解为“先抓捕”。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实际上,无论在紧急情况下,还是在非紧急情况,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刑拘犯罪嫌疑人,一般均需要首先抓捕、控制犯罪嫌疑人,即抓捕控制犯罪嫌疑人是执行拘留的前提。同样,在有刑拘证的情况下,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也需要先行抓捕犯罪嫌疑人。因此,将“先行”解释为“先抓捕”是多余的,或者是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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