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欠款纠纷中,财务负责人通常不担责,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财务负责人履行职务代表公司,个人不用为公司债务担责。
(二)若财务负责人有过错,比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公司欠款纠纷,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像违规挪用公司资金致公司无法按时偿债,需对公司和债权人担责。
(三)若财务负责人协助公司实施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