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方可基于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若与债务方达成和解,包括债务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双方重新约定剩余债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可申请解除或终结执行。
(二)若债权方因自身原因,像与债务方达成庭外和解而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执行请求,也能申请解除执行。
(三)申请解除执行时,债权方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后,会作出解除执行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债权方申请解除执行属于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