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要持续给付抚养费,因为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法定义务。若一方不支付,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二)特殊情形下可停止给付。当原定抚养费数额过高,给付方因重大经济困难(如失业、患重大疾病等)无力按原数额给付时,可先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或暂停支付。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四)不能仅因主观意愿停止给付,否则可能被对方起诉强制执行,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