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一方个人独资企业,双方可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份额给另一方。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二)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三)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转让,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
(四)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