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可以继承,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女儿能够继承。
(2)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承包期内户内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承包。若女儿出嫁且户口迁出该户,一般无法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情况。
(3)林地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
(4)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相关联,女儿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户口已迁出,可依法继承房屋,按“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但房屋不能翻建、重建。
提醒:
土地承包和宅基地继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