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若造成他人损害且无法证明已做到这些,需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方案,施工时严格执行,安排专人检查标志和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二)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要尽到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若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证明尽到职责,需担责。
(三)建筑物等设施倒塌、塌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质量,做好质量检测。
(四)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由相关人员担责。相关人员要对设施合理使用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