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服务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首先一般情况下,提供服务需场所、地域,例如:餐饮服务多在餐馆进行,美容服务多在美容院进行,设备维修多有专门的维修店,运输多有仓储地,因此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在某地域实际开展了该项服务。
其次,在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相关公众会在服务场所接触到该商标,这些证据多以商品为载物的方式出现,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部分列举,即: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
最后,在相关公众接收了服务商标的服务之后,会支付相关的服务费,或者对服务进行反馈。由此,综合以上的三个方面,方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提供服务之前,提供服务中,以及提供服务之后对商标的使用,即使其中某一个环节的证据不可避免的存在瑕疵(例如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商品上、服务场所内的商品无法显示时间),也可通过其他环节的证据辅助予以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