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幼儿园存在未及时制止幼儿打架、日常安全教育缺失等情况,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受伤幼儿损害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可通过完善日常监督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冲突,同时加强安全教育课程来避免此类情况。
(二)若幼儿打架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若没尽到管理职责,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幼儿园应加强园区安全管理,防止外来人员对幼儿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