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承认出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能证明夫妻感情未破裂,可收集双方共同生活的温馨回忆、相互扶持的事例等证据向法院展示。
(二)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出轨情形,无过错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三)双方都应积极准备能反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的证据,帮助法院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