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3岁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如下:
- 协议抚养:父母双方可协商确定子女由父方、母方或双方轮流抚养,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
- 法院判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此外,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也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