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不要实施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要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明确禁止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三)若发现有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