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撤销权: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取得的财产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受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三)追究刑事责任:若欺诈行为涉嫌犯罪,受欺诈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