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代理人:在发现无权代理行为后,若该行为对自己有利,可以及时追认,使代理行为有效;若对自己不利,应明确拒绝追认,避免承担责任。
(二)对于相对人:在与声称有代理权的人交易时,要仔细审查其代理权的真实性和范围。若发现可能是无权代理,可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