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婚姻中因对方过错受伤害,若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收集好物质损害相关票据等证据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定。
(二)若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受伤害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张多分配财产,让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三)受伤害方要及时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