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经济能力的患重病方,需按收入一定比例给付抚养费,通常为月总收入的20-30%,若负担多个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
(二)经济困难的患重病方,可先和对方协商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协商无果,由法院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
(三)若患重病方确实无支付能力,提供相关证明后可暂时减免抚养费,待病情好转、经济状况改善后恢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