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有严格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直接将夫妻一方追加为执行人。
(二)若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另行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申请追加。
(三)要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