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先确认自身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同时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二)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比如保全对方账户,但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
(三)申请财产保全要谨慎,因为若申请有误,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