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产是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要试图分割该房产,应尊重其为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若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双方先友好协商处理房产归属及补偿等问题。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获得房产的一方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