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可免责。此时债权人应认识到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重新考虑债权保障方式。
(二)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已依法主张权利,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债权人要留意诉讼时效,在时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债权人与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达成新的担保合意,担保重新生效,债权人可按新的担保约定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