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欠条存在欺诈情况时,受欺诈方应尽快收集能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二)受欺诈方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欠条的请求。
(三)若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欠条继续有效,受欺诈方需考虑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如协商还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