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如受让时不知情、支付合理价格且完成产权登记,另一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向擅自卖房方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请求赔偿损失。
(二)当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时,若另一方想让买卖无效并追回房产,可先明确表达拒绝追认的态度,若对方不配合,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若想让买卖有效,可进行事后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