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在执行担保连带责任时,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执行开始后,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可自主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二)保证人需按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方式履行清偿义务,若拒绝承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三)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对保证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等操作。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