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相关部门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会被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若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会被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非法加油站点,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会被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