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起诉离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调查取证。
(2)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方便原告进行诉讼。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情况。
提醒:起诉离婚时要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若不确定可咨询进一步分析,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