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对方全责致财产损失情况,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车辆维修发票、物品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凭证等,以便后续索赔。
(二)对于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及时寻找评估机构确定车辆价值,为索要车辆重置费用提供依据。
(三)经营性车辆停运,要记录好停运时间和合理的经营损失计算方式;非经营性车辆保留好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票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