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方面,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事实清晰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增加诉求被支持的可能性。
(二)被告若有多个债权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人需关注被告财产状况,以便在执行阶段按比例受偿。
(三)若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关注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了解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