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后若一方逃逸,另一方无过错,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此时未逃逸方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并保留证据。
(二)双方都有过错,因对方逃逸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明,逃逸方负全责,未逃逸方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
(三)有证据证明未逃逸方有明显过错行为,逃逸方责任可减轻,双方都应尽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