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时,若能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法院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所以有此类证据的一方应积极收集并提交。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时若一方想再次起诉,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且要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才会重新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