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业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客户交易构成表见代理,公司通常担责。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业务员有代理权,公司不能以业务员私自行为对抗善意相对人,需对交易结果负责。公司要注意规范业务员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降低此类风险。
(二)若业务员行为明显超出职权范围,且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公司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可不担责。公司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三)公司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业务员追偿。公司要及时收集业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