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债权人,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应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若为保证人,需明确自身保证方式。在承担保证责任前,一般保证可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要注意保证期间,若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